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02民初8429号
原告:新北区江南五金机电城鹏青五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PCQX40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江南五金机电城5-2。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19013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北区江南五金机电城鹏青五金店与被告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新北区江南五金机电城鹏青五金店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北区江南五金机电城鹏青五金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北区江南五金机电城鹏青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新北区江南五金机电城鹏青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