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7896号
原告:昆山市某某槽钢租赁站,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
经营者:***,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市某某槽钢租赁站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昆山市某某槽钢租赁站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山市某某槽钢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市某某槽钢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2元(昆山市某某槽钢租赁站已预交),由昆山市某某槽钢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