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5民初148号 原告:无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无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无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且其经通知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