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财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工业转型聚集区盛洲路**。
法定代表人:曹明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街
法定代表人:张正霞,该公司经理。
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苏02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江苏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江苏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仲裁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诸佳英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轩 波
书 记 员 焦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