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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06民初6947号 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坤(高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