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新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306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山东新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659448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