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306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山东新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659448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