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3417号
原告:山东新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659448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兢诚潞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桥镇红旗营村一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CPLQF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新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兢诚潞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山东新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