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1542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博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东莞市德镌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系被告员工。
原告东莞市博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德镌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博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德镌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8.01元、财产保全费1079.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