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1303行审220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宛龙罚决字(2015)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决定的第2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认定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7月15日,实施了因在卧龙区龙王沟景区陈家岗村建设的龙王沟纳福半岛项目(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为:“1、限期改正;2、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的处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宛龙罚决字(2015)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