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卧龙分公司、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9民初3518号
原告: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歪******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7K08P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卧龙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77M594P。
负责人:**,经理。
被告: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231省道与瑞光路交叉口三合住宅小区7号楼1**1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763093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50岁,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卧龙分公司、南阳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新野县鸿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颜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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