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2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住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厦门住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主*,本案属于公司内部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第三人厦门住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依据其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厦门住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诉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审被告***将股权变更登记给原审原告***,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并非上诉人所称的系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厦门市湖里区,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