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民终2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瀚、林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安庆,男,汉族,1947年4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住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兴西路1477号3楼。
法定代表人:林安庆,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镜桂、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林安庆、厦门住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仲
审 判 员 师光
代理审判员 苏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妍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