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雅高彩印有限公司

长沙市雅高彩印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芙执字第101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雅高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349号(长沙营养食品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4404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