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雅高彩印有限公司

长沙市雅高彩印有限公司、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21执469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雅高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湖南长丰联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雅高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4日、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14日、8月17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11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15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338835.78元(租金1000000元、定金10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243733.33元、迟延履行利息54925元、诉讼费16253.5元、申请执行费23923.9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