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凯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叶城县凯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3126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凯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人:新疆鑫泓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叶城县凯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泓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3126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鑫泓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城县凯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92376.3元、利息184398元、案件受理费5386.02元、执行费9222元,合计691382.32元。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新疆鑫泓硼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被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待拍卖结束后本案参与案款分配,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故申请执行人向叶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126执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尼瓦尔·马木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