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02财保33号
申请人: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div>
依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位于鞍山市铁东区的房屋,面积3415.87平方米,产籍号:1-12-129-1,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金为130万/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于2016年3月30日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被申请人自2016年起多次拖延支付房租,申请人多次催要后才支付完毕。2019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鞍山焦耐院通过现场会议形式就是否续租事宜进行讨论,申请人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通知被申请人***租赁合同到期后申请人需按照集团要求通过招租形式继续租赁,后又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发送法务函,要求于201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腾退房屋,拒不腾退房屋的,应以集团评估价格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以转租期未到为由拒不腾退房屋,又不继续按照申请人招租程序投标续租。2020年8月13日,申请人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微信形式向被申请人***发送《房屋腾退通知书》,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以转租未到期为由拒绝腾退房屋。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将被申请人***诉至本院,故申请人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01,582.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投保单号:PZDM202021030000000339。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书及担保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01,582.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