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初1242号
原告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冶焦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冶焦耐大连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钢集团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钢设备公司)、陈风昌、高英武、李有军、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简称旭阳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中钢集团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属本院辖区。原告主张的是六被告侵犯其技术秘密而非著作权,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对于中钢集团公司主张本案应为著作权纠纷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案由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至于本案实质争议是否属于著作权纠纷,有待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理范围。因此,中钢集团公司的该项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司品华 审  判  员   温同奇 人 民 陪 审 员   郭灵东
法 官 助 理   刘月庆 书  记  员   李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