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民初1938号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0日立案。原告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30.00元,减半收取8515元,由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邓禹雨
审判员 邹爱玲
书记员 帅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