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129江苏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6129号 原告:江苏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82353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男,194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2:***,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3:***,男,194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4:***,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5:***,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6:***,男,194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7:***,男,193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8:***,男,192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9:***,男,1953平6月1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223195306104877,汉族,住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南塍152号。 被告10:***,男,194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11:***,男,194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12:***,男,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13:***,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14:***,男,195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丰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鼎丰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鼎丰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