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293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监护人:***,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市新化县上梅街道北塔社区安置区5栋56号。 法定代表人:贺姣辉。 被告:**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住所:湖南省**市新化县上梅街道光义村6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与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66元,撤诉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郭 美 代理书记员  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