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293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监护人:***,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市新化县上梅街道北塔社区安置区5栋56号。
法定代表人:贺姣辉。
被告:**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住所:湖南省**市新化县上梅街道光义村6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与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66元,撤诉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郭 美
代理书记员 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