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598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娄星区乐坪街仁和小区1栋2**1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与被告**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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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曹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