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5249号
原告新化县天马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市新化县西河镇西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市娄星区乐坪街仁和小区一栋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化县天马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新化县天马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由,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天马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化县天马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6元,减半收取3478元,由原告新化县天马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曾 琳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