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4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凤英。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福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石叠垌开发区F29号。
法定代表人:覃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丽,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覃塘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在本院执行贵港市福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水泥货款、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共计170506.55元。异议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国和
审判员 韦晓瑜
审判员 林丽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