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12民初6926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