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42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桂庆,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陶明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以原、被告已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02元,减半收取计16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