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8514号
原告:***,男,回族,1957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G107辅道东、七里河南路南、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公路客运站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8566642Y。
法定代表人:高静。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大桥路7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
法定代表人:陶明珠。
被告: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扬国际大厦七层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01821283。
法定代表人:刘亚强。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王贵成,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诉五被告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王贵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