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建工有限公司

天津云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亳州市金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225号
原告:天津云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A2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龚云辉。
被告:北京京晨顺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8号楼4层429。
法定代表人:吴勇。
被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文采路800号城建双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国玉。
被告:亳州市金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大吴行政村1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立红。
被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孟宪勇。
本院在审理天津云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晨顺鑫贸易有限公司、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亳州市金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云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赞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