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玛典商贸有限公司与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隆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212号 申请人:西安玛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二:山西隆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玛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隆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玛典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60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隆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1734.2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隆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881734.21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