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留坝县交通运输局与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9民初80号 原告:留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29010820395D。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留坝县交通运输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留坝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董家营镇莫爷庙原泉水寺中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68475210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性,1960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本院在审理留坝县交通运输局与***、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留坝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06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留坝县交通运输局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留坝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留坝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