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4民初1521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684752106W。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董家营镇莫爷庙原泉水寺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