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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802民初1338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与福建省某某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乙向某某公司甲支付工程款2030275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某某公司甲有权就前述工程款2030275元在龙岩市新罗区龙岩××道××路××#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0日,某某公司甲与某某公司乙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某某公司乙将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和工业路交叉口的嘉禾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项目2#楼包括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以及一到五层及室外的水电、消防、暖通等分项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由某某公司甲施工;工程总预算价为7000000元,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某某公司甲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后的十日内,某某公司乙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5%:工程项目经第三方审核确认之日起,甲方在10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45日内再支付20%,审核结果出来后90日内付清尾款等。2020年2月26日,双方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合同》,双方就增加工程量部分做了相关约定:2020年5月7日,双方就继续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再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就嘉禾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项目2#楼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承包事项签订了承包合同继续增加的工程量部分作了相关约定。某某公司甲就上述三份施工合同项下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因铜价格大幅波动引起电缆电线价格波动较大,由于电缆采购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跨度加大,双方协商同意就动力部分电力电缆按时按实独立结算。完工后,某某公司甲就达成的独立结算工程量向某某公司乙提交了《龙岩市中心城市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工程(水电及暖通部分)》结算文件,某某公司乙将某某公司甲递交的上述结算书委托给福建某某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方审核,福建某某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审核意见,审定工程量为2030275元。上述“水、电及暖通部分”之外的其他工程量在“水、电及暖通部分”结算之前己经完成结算,该其他工程量己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802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目前尚处于法院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某某公司甲就本案的单独结算工程款,在本案起诉之前向法院执行局书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权,同时某某公司甲认为亦有必要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据此特提起本案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如诉请。 某某公司乙承认某某公司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某某公司乙承认某某公司甲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某某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30275元及该款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某某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欠付的203027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岩××道××路××#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42元,减半收取计11521元,由福建省某某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1.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某某新兴支行 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3.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