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4856号
原告:重庆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68元,由原告重庆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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