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92民初2774号
原告:源某建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联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原告源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联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源某建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源某建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某建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36元,由源某建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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