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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重庆万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某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11132号 原告:彭某,男,1992年7月21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万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富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彭某诉被告重庆万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富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