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重庆万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某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11132号
原告:彭某,男,1992年7月21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万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富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彭某诉被告重庆万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富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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