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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扬子水利自动化技术开发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南京扬子水利自动化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铁心桥村。 法定代表人***,扬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0月28日生。 申请人扬子公司因遗失汇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扬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农行南京铁心桥支行**********86972号汇票1张(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12年6月13日,收款人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持票人、出票人均为扬子公司,开户行农行南京铁心桥支行,帐号 45)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农行南京铁心桥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