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南京扬子水利自动化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铁心桥村。
法定代表人***,扬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0月28日生。
申请人扬子公司因遗失汇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扬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农行南京铁心桥支行**********86972号汇票1张(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12年6月13日,收款人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持票人、出票人均为扬子公司,开户行农行南京铁心桥支行,帐号
45)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农行南京铁心桥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