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宜宾明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1民初92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宜宾明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宜宾明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宾明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6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