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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浩博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商初字第215号 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浣笔泉路路东原市工贸中专片区(浣笔泉北路速5酒店南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浩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嘉苑小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济宁锦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安,住济宁市安居镇南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山东北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金,住济宁市金宇路百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浩博实业有限公司、***、***、济宁锦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北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浩博实业有限公司、***、***、济宁锦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北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浩博实业有限公司、***、***、济宁锦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北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