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北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金城街道本市除西红庙社区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郭某。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山东北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某银行存款万元或者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