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06民催16号 申请人: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浦发宁波分行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0100041/24609217、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收款人为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泰沣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