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0926号
原告: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102室1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韬观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梓龄,北京中韬观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