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占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4民初4075号
原告**占。委托代理人包玮、于怡璐,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被告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华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因原告未预缴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占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潘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