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584号
原告:上海在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爱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豪,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在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在川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在川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杰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