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金湾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02民初398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74205M。
法定代表人:祖**,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月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金源购物中心S2栋一层和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64351.
法定代表人:官长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安徽金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易金湾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金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月娥,被告永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旺名诉称,原告于2017年12月份受雇于被告,原告在2017年12月27日在为永辉公司位于临泉东路圣地亚哥店消防改造工程提供劳务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6天,诊断为:左股骨大转子撕脱骨折。现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3626.1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营养费9000元(50元/天×180天)、护理费23922元(132.9元/天×180天)、误工费29229.4元(144.7元/天×202天)、残疾赔偿金63280元(31640元/年×20年×10%)、鉴定费2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327.4元(原告之子***20740元/年×20年×10%÷2人=20740元;原告之子***20740元/年×16年×10%÷2人=16592元;原告母亲***11106元/年×18年×10%÷4人=4997.7元;原告父亲**和11106元/年×18年×10%÷4人=4997.7元),合计216174.95元,扣除被告支付51500元,原告现主张164674.9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金湾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仅是承揽我公司负责的永辉超市临泉路圣地亚哥店消防改造工程一扇门的安装而并非原告诉称的受雇于我司;我司仅对安装结果进行验收;原告负责安装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因此原告本人应对其此次受伤负全部的责任。原告的部分诉请标准过高,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永辉公司辩称,我司不清楚本案的事实及经过。我司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其诉请的责任承担均与我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2日永辉公司与金湾公司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永辉公司圣地亚哥店消防工程由被告金湾公司施工,承包范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含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仅供货)、紧急广播系统、消防机械排烟系统(含补风系统)、双轨双帘防火卷帘(3C认证)、消防器材(仅供货)、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漏电报警系统、防火口监控系统;包工包料、包机械和安全、包验收;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85000元;合同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金湾公司并提供建筑为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是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17年8月8日注明准予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三年至2020年8月7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火灾报警系统设备、水系统设备、消防工程及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安装、施工、检测、维护、维修、保养等。金湾公司承接工程后,委托***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施工。2017年12月左银平委派原告***等人到永辉公司圣地亚哥店施工,同年12月27日原告固定装卷帘门过程中,因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遂被送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大转子撕脱骨折;行左股骨大转子撕脱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3626.15元,左银平在事故发生后支付原告51500元。本院委托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左股骨大转子撕脱骨折遗留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是的后遗症,评定为人休损伤十级伤残;2、评定被鉴定人朱旺名人身损害的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3、被鉴定人****股骨大转子内固定取出的手术费大致在6000-8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医疗费发票、病历、鉴定书,永辉公司提供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存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受***指派到永辉公司圣地亚哥店施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能防范,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原告也应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左银平系金湾公司的项目经理,其也代表金湾公司支付原告51500元,故原告的损害后果应由金湾公司承担80%的责任;对于原告诉请要求永辉公司承担责任,因永辉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金湾公司,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金湾公司负责施工安全,故对原告要求永辉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医疗费23626.1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23922元、残疾赔偿金63280元、鉴定费23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住院治疗及就诊情况,交通费综合确定为500元;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确定为50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29229.4元,原告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按100元/天计算202天,误工费应为20200元;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6587.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不予采信,故应为5185元(20740元/年×5年×10%÷2人)。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88490.55元,被告金湾公司承担80%责任即150792.44元,因金湾公司已付51500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还应支付99292.4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金湾科技有限公司赔付***99292.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负担1000元,安徽金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管怀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