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领启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领启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3938号 原告:***,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领启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6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领启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领启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领启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领启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领启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中领启天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判决中领启天公司为***出具停工留薪期证明。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与中领启天公司签订公司员工试用合同。2018年8月2日,双方签订终止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2019年4月8日起向中领启天公司请病假并获得批准。2019年6月19日,***被认定为工伤。因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与中领启天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出具停工留薪期证明,但中领启天公司以劳动关系顺延至工伤鉴定工作结束以及要签只能签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进行推脱,拒绝出具停工留薪期证明,停发***2019年8月1日起的工资。在***伤情尚未相对稳定,也没有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2019年11月11日,中领启天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2月31日,***经鉴定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开发区仲裁委未予受理,故起诉。 中领启天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于2018年12月26日发生工伤,截至2019年6月25日,停工留薪期已满6个月。之后公司并未收到关于***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2019年6月26日至11月11日期间,未向中领启天公司提供病休证明且未实际出勤天数累计15天。***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多次拒绝公司提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属于严重违纪,中领启天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冯家要求撤销解除通知书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中领启天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公司员工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止。双方于2018年8月2日签订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担任技术支持工程师岗位(工种)工作。2018年12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2019年6月19日被认定为工伤。受伤害部位为腕损伤,左三角纤维软骨复合体损伤。2019年8月19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增补受伤部位决定书,决定增补***的工伤部位名称为:双腕损伤,右三角纤维软骨盘损伤。2019年8月1日,中领启天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内容为:“***先生:你与本公司原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8月2日)已经到期。但由于你现仍处于工伤鉴定期间,经双方协调一致同意,将雇佣劳动关系时间延长至工伤鉴定工作结束。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11月11日,中领启天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先生:你于2018年6月起就职于中领启天公司,自2018年12月26日起因工伤享受停职留薪期至2019年6月25日已满6个月(已达到与你工伤情况对应的法定停职留薪期限上限)。截止到2019年9月25日,你在停职留薪期满后的医疗期也已满法定(前提是前述停职留薪期合法有效)3个月的医疗期限。自你入职后至2019年10月底时间内你有下述行为:1.自2019年7月至11月初多次拒绝公司提出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要求;2.在2019年7月、9月、10月期间,无病假证明且不出勤天数累计达到20天(公司规章制度定义此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纪);3.拒绝与公司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依据相关法规及规章制度作出下述决定:1.撤销已做出的合同到期后合同期限顺延至伤残鉴定结束的决定;2.解除公司与你于2018年8月2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3.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 ***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载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中领启天公司不服上述鉴定结论,于2020年1月14日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载明***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 ***向中领启天公司提交了落款日期分别为2019年5月21日(全休1个月)、2019年7月3日(全休2个月)、2019年8月29日(全休1个月)、2019年10月16日(全休2周)、2019年10月28日(全休2周)的休假证明书。 ***于2020年8月6日到开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请求为:1.中领启天公司协助***补办工伤证并为***出具停工留薪期证明;2.撤销中领启天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开发区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受伤后,自2019年4月8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此后向中领启天公司提交了数份休假证明书,虽自2019年6月起其提交的休假证明书未能涵盖所有工作日,确实存在个别日期没有休假证明书的情况,但结合***的伤情及治疗的连续性,将缺少休假证明书的日期认定为旷工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1日,***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综上,中领启天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应予撤销。对***要求判决撤销中领启天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要求中领启天公司为其出具停工留薪期证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中领启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中领启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