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6994号
原告:***,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领启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6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领启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领启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经查,中领启天公司因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2518号裁决书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1)京0115民初27817号。***亦因不服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2518号裁决书的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情况下,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2781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