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长白山市长白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安丘市,现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龙口市项隆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龙口市项隆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龙龙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金红
审判员 赵世梅
审判员 卢景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