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437号
原告:淮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王杨路租粮管所房屋。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海棠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吉某,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均有庭外和解意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均有庭外和解意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7元,减半收取计4428.5元,由原告淮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