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2756号
原告:淮安市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府新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袁某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淮安市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某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