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1752号
原告:淮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诉讼代表人:江苏拓力律师事事务所,淮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海棠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9元,减半收取2094.5元,保全费1492元,合计3586.5元,由原告淮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