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572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东门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丽